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医院接待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行为,构建“亲”“清”医商关系,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一)全院所有涉及采购及使用的部门和人员。
(二)供应商代表,是指本院涉及的药品、耗材、试剂、设备、基础建设、网络信息、宣传、办公用品等所有采购类、合作类业务的供应商代表。其中,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服务,以及提交采购票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销售代表除外。
二、备案登记
供应商代表来访前应先到院纪委进行备案审核,备案审核内容如下: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印章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授权负责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三)供应商代表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证明。
经院纪委备案审核通过后,供应商代表方可到相关科室开展产品推荐、业务洽谈等活动,访问过程中不能超过备案事项范围,扩大推介内容。
三、接待方式
供应商代表须持加盖院纪委公章的《景东县人民医院接待供应商代表备案登记表》到相关科室,被访科室要对来访人员做好登记,确定至少2名以上接待人员,并做好接待记录,接待记录经双方确认签字后,交院纪委进行留存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在规范管理接待供应商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院纪委负监督责任,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二)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供应商接待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原则上未经备案预约的供应商不予接待,确属特殊紧急情况科室经口头报备后可进行接待,但接待应安排在院内进行,且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填写《景东县人民医院接待供应商代表备案登记表》后交院纪委留存。
(三)医务人员被供应商纠缠的,应及时向院纪委报告,由院纪委协助解决并做好相关情况的记录。
五、纪律规定
(一)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暂停或者终止业务往来、计入不良记录等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未经备案私自进入医院进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的;
2.开展与登记内容不相符的业务活动的;
3.在科室接待场所以外的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等相关业务活动的;
4.索要、窥探医院药品、耗材采购、使用等相关数据的;
5.在业务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金、礼品或者安排请吃、旅游等违规活动的;
6.实施其他干扰医院秩序、损害医院利益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医院相关科室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停止处方权等处理;涉嫌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私自接待供应商的;
2.将用药、用械信息、处方使用等重要信息提供给供应商的;
3.索取、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及其提供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的;
4.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索贿,或者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并收受“回扣”、贿赂的;
5.实施其他损害医院利益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本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0879-6227208
举报邮箱:jdxyyj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北川路8号)医技楼四楼纪委书记办公室
附件: 供应商代表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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